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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终止委托的情形包括哪些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在社会生

  民法总则终止委托的情形包括哪些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在社会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并且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对于委托代理也做出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主要还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和代理方的相关权益问题。并且民法总则终止委托的情形也作出了具体的介绍,符合相关条件的话,委托关系就正式终止。
  
  一、民法总则终止委托的情形包括哪些?
  
  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中的情况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事务完成等这些情形,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代理关系就正式终止。另外,民法总则当中对于委托代理的一些情况也作出了详细的划分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委托方应该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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