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如何处理?

  随着近几年全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暴涨,房产已成为大多数普通家庭财产中价值最大的资产,因此,也就会成为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和纠纷的最大焦点之一,在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诉诸法院等待判决,诉讼解决的方式耗时、耗力、耗钱,如果夫妻双方了解法律知识,不去法院也能够自行判断房产的归属,就会避免不必要和无意义的麻烦,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如何处理呢?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三、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大致包括四种情况,对于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并在婚前办理了房产证的,毫无疑问属于单方财产;如果是婚后办理的房产证,一般也属于婚前单方财产;对于最普遍的情况一方婚前交首付,婚后双方还贷款的,一般房产为首付出资方所有,但应对另一方归还的贷款进行清偿;对于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共同财产。
  
  
  
总结:随着近几年全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暴涨,房产已成为大多数普通家庭财产中价值最大的资产,因此,也就会成为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和纠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离婚怎么办理孩子抚养权
      离婚怎么办理孩子抚养权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


·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来说,刑事诉讼法都是围绕着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方面进行规定的。刑事案件中有调查取证,侦查等多个内容。但是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也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有着具体的侦查规定。下面就随......


·打架斗殴情况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打架斗殴情况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确实在校园或者是一些公共场所可以看到打架斗殴这种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不应该退缩,而应该积极地报警。报警的话会有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出......


·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什么意思?
      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什么意思?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


·多次抢劫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多次抢劫
      多次抢劫怎么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


·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费吗?
      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费吗?代通知金计算包含津贴、不包括加班费的,《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


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如何处理?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