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酒驾不仅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一旦造成严重的

  酒驾不仅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便无法挽回,但是对于酒驾的人来说,他们肯定想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所以醉驾自我辩护怎么进行呢?那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有关的资料吧。
  
  一、醉驾自我辩护怎么进行?
  
  醉驾自我辩护的进行是针对醉驾做出深刻的反省和承人醉驾的错误,其次,针对对于审判不满意的地方做出辩论请求重新审查,但是要注意的确是存在案件审查的偏驳之处和不合理之处。
  
  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除非是人有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你驾驶机动车,否则不可能会辩成无罪的。
  
  二、醉驾入刑标准
  
  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三、醉酒驾驶行政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首先要明白的是,只要是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就会造成危险驾驶罪的,而且这个时候真的想要进行辩护最高是从最轻的方面的进行辩护,比如遇到暴力威胁或者是遇到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对自己进行减轻罪责的辩护。
  
  
总结:酒驾不仅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便无法挽回,但是对于酒驾的人来说,他们肯定想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所以醉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法律顾问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有哪些?
      法律顾问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有哪些?一、有利于商业交易顺利完成中小企业的商业交易常常是“先朋友,后合作”,而交涉细节又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舍,这些常常碍于情面而难以启齿。如果......


·组织性病卖淫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存在以卖淫为生的现象,此种行为不仅有损社会风气,且也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卖淫案件时,会发现有些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性病卖淫,根据我国相关......


·婚内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


·匿名告人重婚罪可以吗?
      一、匿名告人重婚罪可以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刑事案件进行举报的时候,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受案机关是会为其保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忻州市......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


酒驾不仅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一旦造成严重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