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成立?
在市场关系如此错综复杂的今天,劳动关系成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很敏感的话题,劳动关系象征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也证明着二者之间的身份和地位,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成立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组和雇佣人员之间,破产清算组没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两者之间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支付报酬的工作
比如部分行业的销售业务员,业务员并不需要每天按时打卡上班,没有固定工作场所,也不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底薪也无销售任务,只是在销售额中提成作为报酬。再比如运输行业的挂靠关系,挂靠人以自有车辆雇佣司机跑运输,只是通过运输企业办理营运证,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但实际上司机并不服从运输企业的管理和遵守规章制度,完全听从挂靠人的指挥,也由挂靠人直接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与运输企业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
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行为必须是完成单位所安排的业务,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在成立过程中雇佣员工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除满足上述1、2两个条件外,所从事的活动是企业设立过程中业务的组成部分,当然成立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只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凭证,要确立劳动关系,还需要二者满足相应的条件和履行相应手续。
总结:在市场关系如此错综复杂的今天,劳动关系成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很敏感的话题,劳动关系象征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也证明着二者之间的身...#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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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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