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第十九条 有下列

  一、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以该教师被采取撤销教师资格,必然不能担任教师,须开除职务。但是不必然就会撤销资格,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师职务的机会。
  所谓无罪释放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以无罪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以无罪为由宣告被告人或上诉人无罪。
  所谓免除刑事处罚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或上诉人情节轻微为由其做出构成犯罪但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在此,笔者有必要澄清一下:在很多人(包括一些律师)的思维里,往往认为一旦行为构成犯罪了,就会受到开除处分,这些人没有注意到构成犯罪与判处刑罚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判处刑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但构成犯罪的,未必会判处刑罚,因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醉驾的标准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跟酒后驾驶不同,醉驾的认定标准相对酒驾更为严格。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教师醉驾保留公职的相关资料,我国对醉驾查处还是比较严格的,我们在此提醒您,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醉酒驾驶,如果您对教师醉驾保留公职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也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总结:一、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商标法》侵权行为有几种?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所用商品的、伪造或者是销售假的他人商标的、为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商标......


·诽谤是自诉案件吗?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发布民众隐私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暴力、诽谤等事件也层出不穷,网络上进行人身攻击的现象甚嚣尘上,无中生有,秽语谩骂,无视我国法律,将网络环境搞......


·关于遗失物我国立法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遗失物我国立法是如何规定的?现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见到有别人遗失的物品时大多数人都会积极的找寻失主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来寻找。但也有些心术不正的人将别人遗失的物品据为己有,认为只要......


·人才市场户口能放几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才市场户口的时间,但是根据《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是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因此到达一定条件后,就需......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


·工程欠款纠纷的法院诉讼费是多少
      工程欠款纠纷的法院诉讼费是多少,怎么算?一、诉讼费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


一、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第十九条 有下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