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众所周知,著作权保证了作者对于自身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的拥有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条件等等情况的限制,著作权需要由第三人进行撤销。那么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
  一般来说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有两个途径:一是事前参加诉讼,即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和无独立请求权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二是事后的司法救济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事后的撤销之诉是第三人基于新的事实提出的新诉,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程序,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同于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在起诉和受理条件上均有一定的特殊限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中的特殊性规定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不影响原生效案件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系第三人的事后司法救济程序,在制度设置的功能定位上与再审程序类似,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以及避免当事人规避执行而恶意提起撤销之诉,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并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当然在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后,人民法院可准许中止执行。特殊情况下,为避免因执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不可逆转,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中止执行。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后的处理规则与其他诉讼程序亦不同。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属当事人依据新的事实提起的新诉,在起诉时除了请求确认原生效裁决的错误外,还有可能提出独立于原裁判的民事权利主张,故在处理上应当全面审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对于审理结果当事人享有上诉权,那么撤销之诉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独立于原生效裁决的民事权利主张合并审理,有可能与民诉法规定的审级制度相违背,故笔者认为在合并审理时应当对该民事权利主张做相应限定,即提出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主张应当与撤销内容直接关联,也即与原诉讼标的相关。对于没有直接关联的新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宜一并审理。另外关于调解书的撤销问题,调解书系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第三人对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撤销调解书,但是不宜直接对其民事权利主张作出处理,否则违背了当事人的处分和自愿原则。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应该从撤销条件,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需要遵循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合法的情况下,申请裁决以及撤销内容。是一项独立性的自愿的撤销事件,具有时效性。以上即为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的大致内容。
  
  
  
  
总结: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众所周知,著作权保证了作者对于自身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的拥有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条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单位行贿罪数额较大标准规定是什么?
      行贿受贿行为在我国受到严厉的打击,因为行贿受贿,实际上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一种,违法的手段,在职权方面所进行的一种行为,这严重扰乱了您的公职行为,因此我国也规定了行贿罪行贿罪,......


·未遂判的重还是中止判的重?
      未遂判的重还是中止判的重?犯罪未遂重。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比犯罪未遂小,因此量刑会比犯罪未遂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是怎样的
      公民的住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未经法律授权都是不能随意进入他人住宅,否则的话就有可能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此时就要依法对行为人做出处罚,那究竟非法侵入住宅罪......


·在我国轮奸罪判处几年的刑期
      在全世界,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例如力量弱小等原因,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很容易会遭受到不法侵害,例如强奸罪就是比较容易发生的,这对于女性带来了十分严重的身心伤害。那么,如果在生活中......


·无效合同有什么后果,无效合同是否有时效限制
      无效合同有什么后果,无效合同是否有时效限制一、无效合同有什么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失业金停发的标准是怎样的应当指出的是
      失业金停发的标准是怎样的应当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


第三人撤销著作权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