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

  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如今大型建筑物不断增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事件经常出现,可以说高空坠物存在极大的伤人隐患。那么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在下文整理了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53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1253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1、责任主体《民法典》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责任类型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3、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当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时,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免责事由,依据法律分析自己遇到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您外出时要注意安全,远离危险地带,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结: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如今大型建筑物不断增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事件经常出现,可以说高空坠物存在极大的伤人隐患。那么高空坠物导致的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离婚房产如何评估价格?
      离婚房产如何评估价格?1、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2、若该房屋是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售或拍卖房产的,因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须得到保障,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


·劳动合同简短版本是怎样的?
      大学生到企业就职的时候,在办手续过程中,记得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当企业拖欠工资,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维权比较困难。劳动合同有很多版本,其中有的条款很多,有些则比较简单......


·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


·批捕科的意见对公诉科影响大吗?
      一、批捕科的意见对公诉科影响大吗?批捕科的意见对公诉科影响大,批捕科提供意见,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能够批准逮捕在以下几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顾客商场摔的新闻报道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内,伤商场摔伤属于人
      顾客商场摔的新闻报道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内,伤商场摔伤属于人身意外损害,它和交通事故属于同一个性质的伤害,那么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一样吗?他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今天来给您讲解......


·专利合同备案如何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得消息和技术的途径日益增多。一方面方便了您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弊端。如盗版和抄袭风盛行。为了确保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不受侵害,很多人选择进行专利......


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责任怎么分担?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