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有些人在生活当中明明知道醉驾这种行为是犯法的,但是在喝上酒的

有些人在生活当中明明知道醉驾这种行为是犯法的,但是在喝上酒的情况下,还是要抱着一丝丝侥幸心理醉酒驾车,结果到最后被我们的交警部门查处到。现在查到司机醉驾最低也要吊销驾照,对司机进行拘留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醉驾家里有老人要照顾怎么办?
  
  一、醉驾家里有老人要照顾怎么办?
  
  可以申请缓刑。虽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符合缓刑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处缓刑,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二、醉驾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1、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2、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13、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醉驾处刑并未排除在适用缓刑之外。所以,符合上述条件,包括醉驾在内,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
  
  三、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其实这一问题是比较笼统的,我们在这里也没有办法给出一个标准的答案。因为醉驾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是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的。如果说行为人醉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话,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因为家里面有老人需要照顾,就免于刑事责任的。所以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别是什么一、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别是什么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


·醉酒驾车标准是什么?
      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我国目前仅仅对醉酒驾驶的行为入刑了,但实践中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判断是比较难的。那么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


·一、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以什么为准?
      一、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以什么为准?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


·抚养费是要作进一步的区分的
      抚养费是要作进一步的区分的,需要分为生活费和教育经费两块的。一般而言,抚养费是付到18岁就可以停止的。但是如果被抚养人还在念书的,那就还需要承......


·一、丈夫死后财产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丈夫死后财产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丈夫去世后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继承丈夫遗产的时候应该先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翻......


·一、开发商需要开具哪些购房发票?
      一、开发商需要开具哪些购房发票?1.首付款发票购房者在付完首付款之后,由开发商开具。2.全款发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揭贷款购房也必须开具全款发票......


·一、没有结婚证男方提出分手彩礼怎么退?
      一、没有结婚证男方提出分手彩礼怎么退?1、对于只是私自举办了订婚仪式,邀请双方亲友鉴证,但是并未领取结婚证书,没有做法律程序上的登记手续的新......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哪些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在指......


·商标侵权的主观方面怎样规定的
      商标侵权的主观方面怎样规定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明确界定为“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存......


·一、醉驾发生车祸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醉驾发生车祸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醉驾发生车祸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
      一、我国交通警察处理资格的解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