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哪些是盗窃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从人类有了私有财产以后,即私有制产生以后,盗窃罪似乎就伴随而生了。由此可见,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在现行法律体制下,盗窃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只要满足法定要件,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具体来说哪些是盗窃的构成要件?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是盗窃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具体来说: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具体来说: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除一般情形外,下列犯罪也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需要注意的是,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请直接上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子女抚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子女抚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


·买安置房的特点有哪些?买安置房能贷款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安置房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带来了一种新的买房的选择,即买安置房。安置房,即政府在规划建设而涉及到拆迁时对......


·判处拘役的在哪服刑2023
      判处拘役的在哪服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


·一、父母出资给10岁孩子买房房产证可以登记孩子的名字吗?
      一、父母出资给10岁孩子买房房产证可以登记孩子的名字吗?可以。法律并未限定购房者的年龄,因此用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是符合规定的。只是签订买房合......


·意外死亡后作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患者到医院看病为的是药到病除,可是有些特殊情况,患者入院后发生意外死亡。为了查明死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


·农村宅基地买卖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申请条件有哪些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


·怎样订立租房合同
      怎样订立租房合同一、怎样订立租房合同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有关房子转租的现象很多,因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律师提醒您,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什么?
      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什么?一、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什么?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必须是在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劳动者进行转岗,但劳动者坚决不......


·网络诈骗6000多元判几年?
      网络诈骗6000多元判几年?网络诈骗6000多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


·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1.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是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买卖双方均没有开......


·离婚分割上亿财产诉讼管辖法院是哪
      离婚分割上亿财产诉讼管辖法院是哪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