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吸收《2013年解释》的规定,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作为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认定,实践中未见争议。但是,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争议较大.www.njLawyer.cnwww.da64.net。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为前提,但是否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要件,则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是环境法益.www.njLawyer.cn。如果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在处置过程中没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此外,对于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没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形,是否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认识。有些地方持肯定态度,但这会导致定罪量刑严重失衡: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以污染环境罪最高只能处七年有期徒刑;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以非法经营罪最高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南京律师网长三角律师网。鉴此,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解释》第六条专门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南京律师网长三角律师网。”“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长三角律师网。”申言之,《解释》坚持环境法益的实质考量:一方面,确立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入罪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实质要件,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峻形势,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惩处力度,允许适用非法经营罪,对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择一重罪处断”www.njLawyer.cn。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造成环境污染”要件的判断应当采取相对宽泛的标准,即不要求一定达到《解释》第一条其他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www.njLawyer.cnwww.da64.net。例如,未按照规定安装特定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过程中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虽然未达到超过特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将处置剩余的污染物违反规定倾倒的,可以认定为具备“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以污染环境罪论处;相反,如果在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采取了特定的污染防治措施,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特别是处置危险废物与利用危险废物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南京律师网。经研究认为,利用本身也是一种处置行为,但核心在于判断是否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统一认识,《解释》第十六条专门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长三角律师网。”。。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法财务总监规定的职责是什么?
      公司法财务总监规定的职责是什么?公司法是对于各类公司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有公司都应该遵守和依据公司法进行相应的经营和管理。财务总监是每......


·如何商业注册资本需要多少资金?
      如何商业注册资本需要多少资金?一、如何商业注册资本需要多少资金?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注册法定费用:注册登记费为0.8‰,......


·腰扭伤报工伤需要带上什么材料?
      腰扭伤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因为工作原因扭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


·买二手房能贷款吗,二手房能否贷款购买
      虽然是二手房,但对于很多家庭而言,这个房价也是很贵的。而要是购房者无法一次性全款购房的话,那么此时可以选择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那此时买二手房......


·机动车无证驾驶处罚是什么
      无证驾驶处罚是什么(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


·玩忽职守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玩忽职守的主观要件是什么?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如果故意则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


·一、夫妻所开的公司财产混同是什么意思?
      一、夫妻所开的公司财产混同是什么意思?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实践中,常见的是因为公司的原因而需要对员工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在一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个时候......


·一、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有效吗?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


·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的差异有哪些
      第一,启动的前提不同。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深圳超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一、深圳超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不符合规定超生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