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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一旦有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拘禁罪,那么就要按照规定定罪处罚。不过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具体量刑不太一样,下面我们带来无锡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你参考。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实践中,总有人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其实不然,一般主体也是能够构成此罪的。但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话,那么就会从重进行处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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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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