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订金的复印件有效吗

订金的复印件有效吗
  
  在现代交易行为之中经常出现订金的交易行为,订金作为其预付行为的证明。订金在预付中通常会写一份收条,而当订金原收据掉了时,订金的复印件有效吗?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订金的复印件是否有效?
  
  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那么久涉及到证据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复印件做了规定,他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事实的依据,只能是在一方面证明其行为。所以订金的复印件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分不清订金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
  
  在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订金当成定金,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订金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只是一种预付款,权利受到损害时只能要却退还原款而无法赔偿。在我国关于证据的规则中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所以其法律效力也是很小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咨询,我们在线律师可以为你时时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伪造欠条敲诈怎么处罚?
      伪造欠条敲诈怎么处罚?民间借贷是在近年来才兴起的一种借贷方式,在借贷时,借款人为了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会要求对方书写欠条,在还款时再将借条销......


·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怎样写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怎样写在社会的发展中,工程建设是随处可见的,并且由于生活的发展,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一般来说工程建设必须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呢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两种形式,这两种责任形式都统一规定在《民法通则......


·在离婚之后给的抚养费每月多少钱
      离婚后抚养费每月多少钱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出借人自己写的借条有用吗
      借款人自己写的借条有用吗?借条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


·房屋延期交付购房者怎么办
      房屋延期交付购房者怎么办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来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一、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


·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


·赔偿计算
      赔偿计算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


·借款利息怎样确定,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怎样确定,如何约定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