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什么是薪级

你知道什么是薪级吗?在同一家公司,不同薪级的职工,所获取的工资报酬是不同的。而对薪级的考评一般来讲也是比较严格的。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到底什么是薪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薪级
  薪级就是指薪酬等级。薪酬等级是在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基本框架,它将岗位价值相近的岗位归入同一个管理等级,并采取一致的管理方法处理该等级内的薪酬管理问题。薪酬等级划分的考虑要素包括:企业文化、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员工人数、企业发展阶段、企业组织架构。
  二、薪酬等级的类型包括哪些
  薪酬等级制度的类型可以根据工作、能力、综合结构等标准,对其进行划分:
  1、能力薪酬制度
  (1)
  技术等级制:根据企业员工所掌握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劳动熟练程度来相应地划分员工等级与工资水平的一种薪酬等级。技术等级制所显示出来的等级的差别体现在技术等级和工资表上。(2)
  能力资格制:是指按照能力和资格进行分等的薪酬制度。比较典型的代表是年功序列制,即按照企业员工的工龄长短和相应工龄所计的工资额来确定工资等级,是一种终身雇佣关系下的薪酬等级制度。
  2、工作薪酬制度
  工作薪酬制度分为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选择这两种薪酬等级制度时,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工作”,而不应该是“人”。因为工作薪酬制度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工作分等级而设立的,谁担任什么等级的工作,谁就相应地领什么等级的工资。
  3、综合薪酬制度
  综合薪酬制度指的是综合各种标准来设置薪酬单元结构的等级薪酬制度。也就是说,通常薪酬管理者会连同工作、能力等因素一起综合考虑,将薪酬分配在不同的支付因素中,构成一种复合的薪酬等级体系。薪酬单元设置通常包括四个方面: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
  三、薪酬等级结构是怎样的
  薪酬等级结构的确定,通常有三种基本的设计思路或者说定薪基准:
  1、基于职位的薪酬体系。
  即根据岗位承担的职责来确定岗位的价值,根据岗位本身的价值来确定薪酬的高低。这是目前最普遍的薪酬设计基准,尤其是职能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比较固定的职位比较适合使用这种薪酬设计原理。
  2、基于能力的薪酬体系。
  即根据任职者的能力素质的高低来确定其薪酬的高低。通常,科研人员、技术类员工应该适用这种薪酬设计原则。
  3、基于业绩的薪酬体系。
  根据员工的实际业绩表现来决定其薪酬的高低。一个最极端的例子就是在销售人员中实行的“零底薪、纯提成”的薪酬体制。其工资高低完全由其业绩决定。当然,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个做法已经不再合法。员工底薪必须至少等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性质差异很大,企业在薪酬体系设计的实际操作中很少采用单一的基准。更为常见也更为科学的做法是:不同的序列采用不同的薪酬设计基准。而不同序列之间的薪酬由于设计基准的不同,在相互之间不具有任何可比性。只有统一序列内的员工薪酬,因为等级结构的设计采用了相同的基准,才具有可比性。阅读完以上内容后,我们知道什么是薪酬等级,而薪酬等级具体又包括了能力薪酬制度、工作薪酬制度以及综合薪酬制度等三种类型。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专利权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
      专利权侵权判断原则具体有以下四种: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


·一般房屋违约金起诉费用是多少
      一般房屋违约金起诉费用是多少一、一般房屋违约金起诉费用是多少此时依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应该知道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


·房屋凌晨遭强拆,法律维权能还我公道吗?
      房屋凌晨遭强拆,法律维权能还我公道吗?是可以的;房屋凌晨遭受到强拆的,如果强拆是违法的,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是会还被拆迁......


·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签合同 一、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签合同?
      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签合同一、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签合同?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公司、企业......


·合同法定金20%超过了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定金20%超过了应该怎么处理?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目前在做一些交易的时候会事先缴纳一些定金,这样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这项交易都比较放......


·如果因公司搬往外地而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如果因公司搬往外地而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因公司搬往外地而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般要根据贷款的数额确定,要被处以拘役以及罚款。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


·摇号买房父母出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摇号买房父母出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摇号买房父母出资的法律规定是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房产是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属于一......


·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方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谁指什么?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谁指什么?一般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人参与诉讼中,像这样称之为“民事诉讼第三人”,但是对于民事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