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针对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抗辩的权利。大多数请求权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目的是要求权利人及时、不懈怠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与诉讼时效抗辩权及其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还应指出的是,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作出了一些限制规定,如: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2、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前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3、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4、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5、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即  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在对本条进行理解时应注意两点:第一,本条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的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而非对给付全部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后者当然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本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
  
  6、在采取“提起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时,最高法院认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
  
  诉讼时效抗辩不属于法院释明的范围,并且需要在一审中就提出,二审再提出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若采用诉讼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无需等到“法院受理”,只要开始诉讼行为就认定其提出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若您还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人要是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行人要是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一、行人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目前,法律界对于行人闯红灯时在人行道斑马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无过错仍存在较大......


·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1)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并不是合法的,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


·无证驾驶追究刑事责任么
      无证驾驶追究刑事责任么无证驾驶目前在我国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无证驾驶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涉及到刑事处罚的。当然,若是......


·一、试用期与转正期的区别?
      一、试用期与转正期的区别有哪些不同1.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工资只有正式工的百分之八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


·被提请批捕的意思是什么?
      一、被提请批捕的意思是什么?提请批捕的意思就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一种法律行为......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般流程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


·小学入学监护人可以是爷爷吗?
      小学入学监护人可以是爷爷吗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爷爷奶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


·房产过户手续是什么?
      房产过户手续是什么?房产过户手续是什么??(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
      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一、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择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理就是会选择最重的刑法来进行判决;择一重罪处罚,主要涉及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