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对监护人如何处罚
一、使用童工对监护人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交国库。”因此对于童工的监护人的处罚是罚款。
二、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使用童工如何处罚的知识,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所以,对于童工我们要说不,国家一定要加强对童工的保护,并且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以及允许未成年人上班的父母。如果您的身边发生了这样的事,的专业律师将会竭诚为你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应该如何计算借款中的利息?
相信人们对于利息一词并不陌生,比如在银行存款时所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时所承担的贷款利息等等。而在民间个人借款中,利息的存在也是合法的。那么,......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行为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
·非法集资手段有哪些?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都想办法进行一些投资,其中有的投资公司以高息作为诱惑,开展非法集资,一旦遇上这样的公司,投资者的钱很可能回不......
·商标注册侵权是一个字不差吗
商标注册侵权不是一个字不差。注册商标差一个字不算侵权,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一般是利用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无法分辨与正常商标之间的区别,但少一......
·不批捕取保超时会怎么处理?
一、不批捕取保超时会怎么处理?不批捕取保超时可能会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检察院不批捕被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
·刑诉法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一、刑诉法拘传的程序是什么?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
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一、合同是否能约定级别管辖吗?合同之中不能约定级别管辖,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民事诉讼法......
·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一般是指在医疗部门或者医护人员在医疗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导致患者人生或者生命收到了损害,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遭遇了医疗事故,可......
·一、交通事故赔偿可以采用风险代理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可以采用风险代理吗?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一审被告缺席二审被告能赢吗
一审被告缺席二审被告能赢吗一、一审被告缺席二审被告能赢吗二审能否赢跟一审缺席没有直接的关系。法院审判案件,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证......
·南通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
城市户口跟农村户口缴纳的保险金是不一样的,不同地方的保险金也是会有所不同的。那么在南通,南通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南通五险一金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