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反担保人的义务是什么,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反担保人的义务是什么,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担保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担保衍生了一种特别的担保行为,也就是反担保,那么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呢?想要了解这几个问题的详细解答,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4、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5、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1)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2)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1)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2)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4)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5)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7、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二、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在上文我们还为您整理了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相信您对于反担保人的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请联系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赔偿比例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金比例1、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正确。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四种: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对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特征及其区别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特征及其区别是什么?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被代位继承人必......


·继子女是什么意思?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随着离婚率的高居不下,二婚家庭也存在增长趋势,那么这些重组家庭中的孩子是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呢?我们所谓的继子女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就跟着的我们一......


·劳动合同薪资写多少钱?
      劳动合同薪资写多少钱?怎么填写?劳动合同中工资数额按双方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为避免发生纠纷,应该一一写明。  ......


·疫情期间发国难财如何处理
      此种行为是严重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


·对于监护人公证收费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公证收费多少?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公证收费大约收取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议的方......


·刑事辩护过程是怎样的?
      一、刑事辩护过程是怎样的?刑事辩护需要遵守委托辩护律师→律师了解案情→书写辩护词→提交辩护状→当庭辩护的流程,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委托......


·过失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1、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因疏忽大意以而没有预......


·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要怎么区分
      单位受贿罪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那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要怎么区分呢?具体来说,......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是什么?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是什么一、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是什么1、公开增发公开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融资行为。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