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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20万怎么减刑

一、职务侵占罪20万怎么减刑
  
  我们知道,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减刑。对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来讲,也是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而减刑条件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条件可以归纳如下:
  
  1、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
  
  “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减刑的类型有哪些?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减刑被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前者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后者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上述所提到的减刑条件,即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而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即: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关于职务侵占罪减刑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实践中,能够减刑的对象仅仅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要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具体减刑多少,则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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