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婚姻是否可以撤销?哪些情形是可撤销婚姻的判决?

婚姻关系,关乎着一个家庭的未来走向。但是有一些婚姻关系的结婚却不一定是当事人的意愿,那么这样的婚姻可以判决撤销吗?可撤销的婚姻判决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哪些情况属于可判决撤销的婚姻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 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 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 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婚姻的成立要件
  
  所谓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
  
  1、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
  
  1、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4、 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3、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1、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2、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双方志愿的情况下,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成立的。当出现胁迫结婚或其他原因结婚的,这样的婚姻无效或者时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您结婚一定要是在双志愿的情况下,结婚不要出现上述可撤销或无效婚姻的情形。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婚姻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产继承公证书什么样?
      房产继承公证书什么样?一、房产继承公证书什么样?房产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了很多方面。其中,人们比较关心的一个方面,就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


·球迷斗殴打架如何处罚?
      球迷斗殴打架如何处罚?球迷斗殴打架如何处罚?要根据情结轻重判断:1、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


·贪污罪危害有哪些?如何认定贪污罪
      贪污是当今老百姓最厌恶的一项犯罪之一,一般来说,贪污所损害的群众利益是巨大的,对于这类犯罪,您应该更深入的了解。本次我们将为您来解答关于贪污......


·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表现是什么一、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表现是什么公司设立瑕疵一般表现为股东、资金、章程方面的瑕疵。1、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控......


·挪用资金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


·没有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赔偿嘛?
      没有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赔偿嘛?一、没有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赔偿嘛?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向他提起......


·离婚案中财产均衡分配是必须的吗?
      离婚案中财产均衡分配是必须的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


·孩子是否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籍入学?
      孩子是否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籍入学?一、孩子是否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籍入学?孩子是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条件有什么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条件有什么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


·农田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田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高铁占地补偿标准是按照水田、旱田以及青菜地的标准来分别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