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分别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分别是怎样的
  
  相信很多人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是搞不清楚的,不知道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有哪些,更加不知道行政处罚的设定是什么。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警告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这种处罚。警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指明行为人的违法错误,并具有令其改正、纠正违法的性质,具有国家强制性。
  
  2、罚款。即要求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是一种财产罚,通过减少当事人财产的方式,以达到处罚的目的。通常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定的数额或者幅度。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是将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没收范围包括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因行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而得到的收入。非法财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经行政管理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即进行了应当经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行为,因进行这些非法行为而得到的收入、工具、违禁物品等。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处罚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但法律资格并没有剥夺,在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后,无须重新申请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实际上是限制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权能,这是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间的本质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执照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行为能力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六种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创制性规定何种行为为应处罚的行政违反行为、对该违法行为应当实施何种行政处罚及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由何机关依据何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等的权力。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有权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行政处罚。鉴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影响公民权利最重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规章的设定权。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的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介绍,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的行政处罚是分为了六种的,针对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同。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人伤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交通人伤诉讼状应该怎么写?民事诉讼状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


·随着工作类型的多做多样
      随着工作类型的多做多样,在工作的环境过程当中所可能遇到的伤害也是难以避免的。用人单位对于工伤的赔偿主要是以伤残的级别作为依据的,伤残级别主要......


·犯罪后可以向哪些单位和个人自首
      犯罪后可以向哪些单位和个人自首  犯罪后可以向哪些单位和个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现场交通罚款需要在多久之内缴纳?
      一、现场交通罚款需要在多久之内缴纳?十五天之内。现场交通罚款是指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交警现场开具交通违法罚款单,车辆驾驶员可直接到罚款......


·现实社会中夫妻离婚的还是很多的
      现实社会中夫妻离婚的还是很多的,离婚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理由的,一方面是要把财产进行分割的,另外有子女需要进行安排的,包括抚养费等,关于抚养费......


·离婚起诉要孩子抚养权归谁
      离婚起诉要孩子抚养权归谁一、离婚起诉要孩子抚养权归谁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立遗嘱格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立遗嘱格式便是立遗嘱的一种规范的写法,现实生活中,不少朋友都有生前立遗嘱的想法,那么立遗嘱格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想让自己的遗嘱合法合规......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


·新商业车险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新商业车险条款包括哪些内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


·如何跟亲戚讨债
      如何跟亲戚讨债一、采用协商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


·撤销监护权程序是什么?
      撤销监护权程序是什么?一、撤销监护权程序是什么?1、申请人提出撤销监护权申请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