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是不是不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只要是指有法律规定的哪几种过错行为,因此道导致夫妻离婚的,是不是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就可以不分财产给过错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是不是不分的相关知识。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这种观点到底是否正确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谁赚多赚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一、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与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你如果有证据那就好办,但是如果对方仅仅是上网与其它女人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发生,这个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你丈夫背对着你给别的女人金钱,如果小额的话尚且不论,但是如果大额的话,你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赠与无效,但对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我们在上文为您详细的介绍了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是不是不分的知识,综上可知,要是因为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话,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上面,法律没有规定过错方要少分或不分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人身意外保险而言
      对人身意外保险而言,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身份证和户口本地址不一样能行吗
      不行,身份证的地址和户口本地址不一样的话,办理某些业务时会有影响。比如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就会要求改正错误的地址,保留正确的那一个。如果是户......


·指南针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惩治犯罪,量刑的重要法律,它有很多关于刑事犯罪的内容以及相关规定。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相关法律制订部门也对刑事诉讼法做了......


·离婚后男人不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男人不付抚养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什么?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


·自己酒驾死亡交强险赔偿吗有哪些依据
      我们在享受交通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也在接受着交通对于我们的威胁。随着我国的公路越来越发达,我国的交通事故也就越来越多。国家为防止这一情况对......


·职务侵占需要哪些证据
      不需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人连带责任是什么?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人连带责任是什么?一、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人员的职责是什么?1、监督、检查或审查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合规性;2、违规事件的调查......


·单位运动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运动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单位运动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工......


·民事案件上诉状应向哪级法院递交
      民事案件上诉状应向哪级法院递交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