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盗掘古人类化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盗掘古人类化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对象为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体的行为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秘密的,有的则是明火执仗地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进行,有的则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盗掘中使得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受到严重破坏,则并不影响本罪成立,行为人在客观上只要实施了盗掘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所谓明知道,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至于行为人盗掘的目的,一股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当然亦不能排除行为人还可以有其他目的、如为了侵占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所在的土地,为毁损、破坏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等。二、盗掘古人类化石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法律制度中,对盗掘古人类化石的犯罪行为,是按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量刑依据量刑的,如果造成古人类化石严重损毁,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醉驾一般罚款多少钱,都有那些法律规定?
      醉驾一般罚款多少钱,都有那些法律规定?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


·夫妻买房定金合同只有一方签字的有效性有多大
      夫妻买房定金合同只有一方签字的有效性有多大1、夫妻一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民法典》(20......


·劳动合同罚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书相关规定:1、主体由两方构成。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


·法律上什么是股东公司?
      法律上什么是股东公司?股东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形式作为股东来认定的,也是股东的一种,股东是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


·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
      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费用如何收取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


·随着房价的回归以及降税、降息等政策的影响,观望了一年的购房者
      随着房价的回归以及降税、降息等政策的影响,观望了一年的购房者都慢慢开始出手了。许多地方的楼市都迎来了一个小小的高潮。在买房前,还是应该小心谨......


·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什么?
      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什么?一、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什么?常年法律顾问费用规定是按照每年15,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来进行收费。适用企业:......


·订车合同毁约一方如何处罚?
      订车合同毁约一方如何处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情形有几种
      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情形有几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只能向金融机构吗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只能向金融机构吗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只能向金融机构吗?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是只能向金融机构,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有书面通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公告通知这三种方式、但是公告通知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