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是什么?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人身权请求权。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增加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其起算点可以延至未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离婚财产首先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是共同财产,平均......


·刑法中关于行贿罪数额的认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行贿罪数额的认定是什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


·集资诈骗罪公众定义是什么?
      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来抓住投资者的侥幸心理以及一夜暴富的心理来骗取投资者的大量资金,获取资金后不会给投资者任何的回报,通常会给投资者带......


·如果公司裁员补偿扣税吗
      如果公司裁员补偿扣税吗这两年经济不景气,导致很多企业不得不裁员来降低人员成本,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裁员是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经济......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虽然购买农村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但仍然有不少人图便宜,而选择购买农村房屋。此时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就要签好农村......


·一、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如何判定?
      一、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如何判定?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处理方式是对于过度医疗的部分不予赔偿。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


·行政诉讼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行政诉讼判决结果有哪几种?一、行政诉讼判决结果有哪几种?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


·公司在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
      一、公司在北京买房条件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只要是以公司名义购房,均需按照房款的3%缴纳契税,不享受税率减半的优惠。其次,公司购房还得......


·民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怎样的?
      民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怎样的?一、民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怎样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轮廓。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