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最少判几年?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最少判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2、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二、偷越国(边)境罪和叛逃罪有哪些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综上所述,边境管理人员工作中应当尽职尽责,如明知对方是偷跨边境还放行的,其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案件到法院庭审阶段,对构成这种犯罪的当事人,最低的处罚是拘役,刑期是六个月以下,最少服刑要一个月。被判刑后,罪犯患上严重疾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做伪证有什么后果?
      当今的法治社会,凡事都讲证据,证据又分为人证和物证。而在现实案例中,存在着证人做伪证的情况。做伪证不仅会使得真想无法还原,被发现后还要承担法......


·法律规定的监护类型有几种
      法律规定的监护类型有几种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


·什么是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都?
      必要共同诉讼都有哪些情形一、必要共同诉讼都有哪些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


·刑事诉讼法一审二审流程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审二审程序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诉权的重要性,体现出我国司法的严肃性的同时的人性化的方面,关于审理的程序问题也是......


·一、按揭房出租不适应买卖不破租赁吗?
      一、按揭房出租不适应买卖不破租赁吗?可以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我国在合同法出台......


·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一、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怎么写?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有权获得......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是什么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果劳......


·偷税漏税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
      偷税漏税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偷税漏税是属于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


·离婚财产保全裁定书模板
      离婚财产保全裁定书模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号申请人:×××,……。……被申请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