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要约收购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收购的条件有哪些要约收购其实是一种收购的公告,一般是在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才能实施收购行为。进行要约收购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且还有严格的程序。那么要约收购的条件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
  一、要约收购的条件有哪些
  
  (一)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二、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上便是要约收购的条件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法律的规定要约收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民事诉讼协助保全有哪些
      民事诉讼协助保全有哪些要求?我国诉讼中有着保全一说,而民事诉讼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诉讼。因此,我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很有必要具备基本的民......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怎么判刑和二个轻微伤怎么办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怎么判刑和二个轻微伤怎么办?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二个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但会被治安拘留......


·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需要交什么税费?
      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需要交什么税费?一、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需要交什么税费?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并不需要交任何税费,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难免......


·医疗事故有几种处理方式
      医疗事故有几种处理方式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


·传染病防疫过程中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疫过程中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


·合同无效能解除合同吗?有哪些内容
      合同无效能解除合同吗?有哪些内容一、什么是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二、合同无效的产生原因有哪......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


·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是不是童工
      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是不是童工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


·劳动纠纷仲裁后可以上诉吗 一、劳动纠纷仲裁后可以上诉吗?
      劳动纠纷仲裁后可以上诉吗一、劳动纠纷仲裁后可以上诉吗?劳动纠纷仲裁后不可以上诉,仲裁是一裁终局,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一般会被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以下情况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