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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能判缓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是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存在悔过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暂缓量刑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案件的作案嫌疑人都不止一个,除去主犯,许多从犯也参与其中,那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能判缓刑吗?接下来,让我们为您回答这一问题。
  
  要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能否判缓刑,首先先要了解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和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能判缓刑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轻,是可以争取缓刑的,以下是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处罚规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刑期规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犯罪情节比较轻而且有悔过表现,其次量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后不能存在上述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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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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