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是怎么样的 ?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是怎么样的 ?
  
  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是怎么样的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只能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处罚时也只限于首要分子。对其它积极参与的,只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4、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就是属于纠集多人破坏交通的秩序,这完全是扰乱了我国的治安秩序,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必定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只有达到情节严重者才会给予刑事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区别是什么?一、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区别是什么?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概念:1、......


·单位名誉权被侵权应该怎么办?
      单位名誉权被侵权应该怎么办?单位名誉权被侵权应该向法院进行诉讼或者直接找到侵权的人来向他们进行一个协商,要求他们立即停止自己的这样侵权的行为,......


·一、吉林地区住院误工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吉林地区住院误工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如何起诉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离婚父母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在对子女抚养权判决后日后还是有可能变更抚养权的,此时多半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毁约
      协议离婚是比较常见的离婚方式,只要当事人之间就离婚达成一致之后,那么就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有的人可能就会在离婚后想毁约,那现实中协......


·行政处罚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信赖保护原则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有一定可预见性的行为、承诺......


·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
      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一、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


·醉酒驾驶是一种在法律上不会允许的行为,实际上如果醉酒驾驶的话
      醉酒驾驶是一种在法律上不会允许的行为,实际上如果醉酒驾驶的话,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从而危害人身安全。因此,您都想了解一下醉驾导致交......


·撤销监护权案件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撤销监护权案件庭审程序是怎样的一、撤销监护权案件庭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