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生活中常见的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而受害人在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时候,保险起见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企业破产法债务范围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债务范围是怎样的一、企业破产法债务范围是怎样的(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


·法律上劳动合同的纠纷怎么办
      法律上劳动合同的纠纷怎么办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


·一、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一、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


·一、举报醉驾算立功吗,分为哪几种?
      一、举报醉驾算立功吗,分为哪几种?举报他人醉驾算立功,具体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的处理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


·违反商业秘密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违反商业秘密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商品房按揭的条件
      商品房按揭的条件包括哪些公民购买商品房,要是自己无法一次性全款购房的话,那此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不过在提出了按揭申请之后,不是一......


·抚养费包括什么?
      抚养费包括什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通常情况下会持续给付到小孩成年为止。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


·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偿吗,哪些属于违章建筑?
      一、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偿吗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2022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3〕8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拘留具体分为了三种,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名字不同当然也就意味着具体的规定、内容是不同的。实践中不少人容易将这些拘留搞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