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认缴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认缴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确定股权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就公司内部而言,这种契约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
  
  因此,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股东股权的比例。
  
  2、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新公司法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比例的划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成立公司时有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或者有受让公司股权的明确意思。体现为公司章程、公司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2)有认缴、实缴出资的行为。实缴出资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将出资的财产过户至公司名下。认缴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记载,明确了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期限。
  
  (3)进行了股东身份的记载、登记。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信息的工商登记。
  
  (4)有行使股东股权的行为。比如参与股东决议,行使表决权。
  
  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证权功能,公司登记本身没有确定股份比例的效力。而体现公司内部意识自制的公司章程是确立股权比例的基石。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它是一个公司运营的纲领。股东大会是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
  
  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内部对股权份额的划分及确定将更为自由。认缴制是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突破,虽然对促进交易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却十分不利。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民著作权可以继承吗?
      公民著作权可以继承吗?可以继承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


·离婚房屋补偿款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以后,肯定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房子也是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并且,房子对谁来说都很重要。但是,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肯......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概念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概念(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


·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什么原则?
      高空抛物适用民法典的什么原则?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


·要是发生民事纠纷用坐牢么
      发生民事纠纷用坐牢么?民事诉讼是主要是关于财产纠纷和人身损害两大类的争议,一般以金钱赔偿为主。不会判刑。但是,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下......


·企业因为疫情不给工资怎么办
      企业因为疫情不给工资怎么办一、企业因为疫情不给工资怎么办?1、首先劳动者应先固定证据,收集好自己确实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证据,如工作记录、......


·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


·试用期内必须签合同吗,公司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它对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试......


·浙江网络诈骗量刑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浙江网络诈骗量刑减刑标准是什么?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刑拘矛盾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刑拘矛盾吗?交通事故赔偿与刑拘是不矛盾的,被执行人被刑事拘留的,仍然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被判刑后,仍然应......


·2023新股申购条件是什么?
      新股申购条件是什么?很多的股民都是只为了追求利益而忘记了要理性对待股票市场,但也有的股民为了使自己的本金面临风险而选择了申购新股,因为新股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