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宅基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的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拆迁部门直接查询,拆迁户应当与拆迁部门签订合法的补偿协议并遵照执行。
征收土地属于政府行为,会对被征收土地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有当地政府进行额外补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奖励的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相关的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国家出台了总的征地补偿政策,但不同地区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加之不同地段的经济效益也不一样,所以各地都有不同的补偿标准,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之间的征地拆迁补偿都不一样,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作出合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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