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夫妻欠另一方的钱还毁掉借条

夫妻欠另一方的钱还毁掉借条夫妻欠另一方钱的,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撕掉借条要分情况讨论:1.夫妻撕毁自己的借条,出借方有一式两份的借条啊或借条复印件的,仍可以证明借条的存在,辅佐借款给付时的痕迹,可以证明借贷的存在。2.夫妻撕毁对方的借条,并主张这说明借的钱已经还清。另一方可以通过钱款出借的痕迹证明借款实际法身了 ,并要求对方举证已经还款。此时证明已经还款的责任在夫妻一方,若无法举证或所称的还款方式没有得到出借方的印证,借贷关系存在且可以证明尚未还钱。3.只有一份借条且已经被该夫妻撕毁。出借人可以通过付款的痕迹以及当时的人证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夫妻一方在欠另一方钱的情况下撕毁借条的,并不能逃避其还款义务,出借方有多种方式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二、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三、写借条的注意事项1、写借条一定要注意写清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内容,尽量详细为宜。2、使用质量较好的纸张,便于长期保存,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黑色水笔书写。3、如有见证人,可请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以便增加可信度。借条的书写规范能够为可能的诉讼提供较好的证据支撑。若借款给夫妻,最好将夫妻两人列为借款人,或一人为借款人另一人为担保人,避免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增加保障程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被用人等单位侵权时,一般都愿意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此外,在我国,劳动仲裁......


·什么情形下开设赌场罪加重?
      什么情形下开设赌场罪加重?我们常说要远离黄赌毒,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博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人员,是属于严重的违......


·总公司能委托分公司签合同吗?
      总公司能委托分公司签合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违反《招标投......


·离婚官司对方不出庭该怎么办?
      协议离婚虽然手续简便,能以最快速度解除夫妻关系,但是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常出现纠纷问题,有不少离婚后的夫妻甚至因此闹上法庭。为了能更公正......


·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股东查阅的资料在时间上是否受限直接涉及到公司为满足股东查阅权而付出成本的大小问题。若对股东查阅的资料毫无时间限......


·不适合羁押的几种疾病是什么?
      羁押是指那些具有严重罪行而在社会上继续自由生活会对别人造成伤害的罪犯所适用的一种刑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够直接判处羁押来进行惩罚的,比......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


·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


·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哪些?
      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哪些?一、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哪些?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


·法律规定怎样取得国家赔偿?
      法律规定怎样取得国家赔偿?满足国家赔偿条件的进行申请国家赔偿,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依据?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依据有哪些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