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都是专业的律师,律师非常清楚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比如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像这类刑事案件,辩护人就不会轻易去申请取保候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司法鉴定本人要去吗
      不用去。法医鉴定没有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场才有效的说法,如果是法院委托,可以双方共同指定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一致,由法院指定,如果对于鉴定结......


·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什么
      要是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在实际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并且对其中的有一些问题多加注意,否则的话即使事故最终能够处理完......


·深圳集资诈骗罪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刑事诈骗,它不单单只是诈骗钱财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集资诈骗也是一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所以,关键时刻还是需要律......


·根据相关规定校车超员对学生的危害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校车超员对学生的危害包括哪些?在当代这个社会,校车业务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这是因为大多数的家长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接送孩子......


·服刑人员怎样减刑 要符合什么条件
      减刑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不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减轻犯罪人原判刑罚的办法,对表现好的服刑人员予......


·一、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
      一、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有哪些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


·笔录到辨认人就必须有见证人吗
      笔录到辨认人就必须有见证人吗?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


·股权转让后怎样避免债务承担
      股权转让后怎样避免债务承担一、股权转让后怎样避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


·交通肇事车辆暂扣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


·尸检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尸检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一、尸检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1、观察尸体及其周围的状况:(1)尸体的状态(位置和现场的关系);(2)与尸体有关的血痕、呕......


·撤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