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与实物等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费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应当请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扯、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后,我国已故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是否能出境。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或者由国家予以征购,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于国家的文物发展是是不可弥补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其中一个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处罚
    犯本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一、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的怎么处罚呢?
      不一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用人单位,比如故意破坏用......


·和军人离婚得不到孩子抚养权吗?
      别看军人是在很多地方都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军人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其实也是严格按照国家《婚姻法》来进行的,军人在这里是没有什么优势的......


·企业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一)一般......


·犯罪中止比犯罪预备的处罚轻吗?
      犯罪中止比犯罪预备的处罚轻吗?犯罪中止比犯罪预备的处罚轻,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还款怎么量刑
      在日常生活中,到处可以看到人们在使用信用卡,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犯罪的诈骗行为,这给人们......


·没有结婚证有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没有结婚证有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可以的。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事实婚姻的概念,可能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同居、订婚便是事实婚姻,这个观点是错的,现在已经......


·下雨天顾客摔倒,谁负责
      下雨天顾客摔倒,谁负责一、在超市门口下雨天顾客摔倒,谁负责在超市门口下雨天顾客摔倒谁的负责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下雨天超市应当张贴向民众提......


·受伤后多久进行工伤鉴定?
      受伤后多久进行工伤鉴定?对于伤残鉴定具体什么时间可以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标准,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在......


·办理抚恤金继承人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
      办理抚恤金继承人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委托内容:本人作为委托人,现委托某......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