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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出口贸易履行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出口贸易履行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一、出口贸易履行合同注意
   1、备货、报验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一)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企业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有关企业或部门采购和准备货物的过程。目前在我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型企业;另一种是贸易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备货是向生产加工或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在有些企业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该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包装、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联系单是进出口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对于贸易型企业,如果该企业没有固定的生产加工部门,那么就要向国内有关生产企业联系货源,订立国内采购合同。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法检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检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
  申请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货物才能出口。
   2、催证、审证和改证
  针对信用证付款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进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几项内容,这些都是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工作。
  (一)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如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如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未作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开出,因为买方按时开证是卖方正常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经常遇到国外进口商拖延
  开证;或者在行市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故意不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针对大宗商品交易或应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买卖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
  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看似无所谓但实际是无法满足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在业务中也被称为“软条款”)等,使得出口商根本就无法按该信用证收取货款。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给我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银行对于审核后已确定其真实的信用证,应打上类似“印鉴相符”的字样。出口公司收到银行
  转来的信用证后,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但为了安全起见,出口商也应尽量根据自身能力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或复核性审查,此项审核一般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诸多因素的审核:
  1.信用证基本内容审核的范围
  2.对信用证基本因素审核的要求
  (三)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恰当妥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方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会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若已保兑)和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因此,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该惯例还规定,信用证在修改时,“原证的条款(或先前接受过修改的信用证)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发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此外,对来证不符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要作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违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灵活掌握。
  总之,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作好审证工作。
   3、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出口企业在备货的同时,还必须及时办理运输、报关和投保等手续。
   4、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企业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一)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我国目前出口商在银行可以办理出口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不同的银行,其具体的结汇做法不一样。即使是同一个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信誉度,以及不同的交易金额等情况,所采用的结汇方式也有所不同。
  (二)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在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中,议付银行要求“单、证表面严格相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常发生。如果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应及时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二、非信用证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
  随着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除了特殊情况,进口商愿意预付货款之外,一般都希望采用优惠灵活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托收中的承兑交单和记帐赊销等。这些方式对于进口商而言,不占压资金,能增强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对于出口商来讲,却要承担资金占压,甚至经常出现的追不回货款的风险。为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保理业务。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签订出口贸易履行合同方方面面都需要注意,他比我们正常签订非出口贸易履行合同要复杂很多,所要考虑的事情也更为繁琐,所以您在签订出口贸易履行合同时,更应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详情了解相关知识,以免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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