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并购基金资金募集的方式

并购基金资金募集的方式 一、并购基金资金募集的方式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购基金经常出现在MBO和MBI中。
  1、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
  3、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二、并购基金具体的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直接投资方式。并购基金与管理层共同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共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通常资金实力雄厚,故其作为股东的加入,可大大提高管理层收购的成功率。为确保投资未来能够顺利退出,并购基金通常会事先与管理层签订一个股权回购协议,由管理层在未来某个时间按约定价格回购并购基金持有的那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基金将从股权转让增值中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为控制回购风险,并购基金通常会要求管理层将所持股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质押给并购基金,一旦回购不成功,这部分质押股权将无偿划归并购基金。这样,即使不能实现回购,并购基金至少可以藉此成为公司大股东而降低损失。
   2、信托贷款方式。并购基金作为资金出借人向管理层提供贷款用以进行收购,并约定用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利润偿还贷款,用收购后管理层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管理层的其它资产作为还贷担保。此种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回报率却不高,故实践中很少被单独采用。
   3、直接投资加信托贷款方式。并购基金采取部分股权、部分债权的融资方式,同时向管理层提供权益性和债务性融资。即在提供贷款给管理层收购部分股权的同时,并购基金也购买一部分股权来进行战略投资,并与管理层签署一份还款计划,管理层以每年的分红所得来偿还。在还款期内,管理层要把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质押给并购基金。在此融资方式下,并购基金主要是为了降低单纯作为目标公司大股东的投资风险。
  依据国际上管理层收购的经验,并购基金在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以上就是并购基金的意义和并购基金资金募集的方式,我相信您阅读了这篇文章,对并购基金也有一定的了解了。我们要想扩大并购基金的发展,首先要培养一批有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提升并购管理的能力,有了这些就是要知道并购基金资金募集的方式。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
      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如果企业经营面临破产怎么办呢?其实这时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那么什么是破产保护制度呢?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申......


·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是什么?一、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是什么?亲属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


·元旦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元旦作为一个比较重大的节日是我们休闲娱乐放松的节日,我国劳动法对元旦月作为法定节假日。但有些岗位不得不加班,为了保证人民的正常生活或企业的在......


·商标裁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商标裁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理并已经执行的,是否也因该注册......


·一方犯罪入狱另一方想离婚怎么办
      一方犯罪入狱另一方想离婚怎么办首先,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


·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很多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了解还停留在字面意思上,那么职务侵占罪属......


·在房屋出租后可以转租吗
      房屋出租后可以转租吗房屋可以转租,但是合法的转租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


·劳动合同辞职提前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辞职提前违约金吗?离职,不需要交纳违约金。违约金,只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可以收取违约金。要看双方签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抚养费诉讼可以吗
      很多时候,在解除了夫妻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会要求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那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此时是否能够就抚养费问题,......


·实习期工伤保险可以赔偿吗?
      实习期工伤保险可以赔偿吗?一、实习期工伤保险可以赔偿吗?实习期也可以享受工伤赔偿,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法人质量责任制度如何?在我国,许多组织都是需要有法人的,水利工程更是如此。我国的水利工程是调配水资源分部问题的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