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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罪怎么量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二)曾因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三)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二、与有关的变造抵扣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所谓变造抵扣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抵扣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抵扣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抵扣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现行刑法对变造抵扣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变造行为的归属便产生了分歧。变造行为与伪造行为毕竟有所不同。变造行为是在真抵扣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改造;而伪造则是仿照抵扣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形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抵扣税专用发票,据以冒充真抵扣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方面还是从人伦情理方面来看,伪造较变造恶劣,因而在处理上亦应体现区别对待原则。三、虚开抵扣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罪。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抵扣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判刑标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到5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至十年以上。与有关的变造抵扣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的问题,变造行为是在真抵扣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伪造则是仿照抵扣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使用印刷、复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抵扣税专用发票,以冒充真抵扣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抵扣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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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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