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责任怎么认定?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予以处理,根据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由抵押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抵押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自主权利,但是在进行抵押的时候,一定要向相关机构进行登记,这样才能表示该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任何人会因为抵押而丧失或者损失相关财产。如果不生效的话,要根据抵押人和债务人还有债券人的过错来分责任大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有哪些内容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有哪些内容国际贸易代理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共求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


·个人做亲子鉴定程序是什么?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应该尽快为其上户口。如果超过一年,小孩还没有上户口,再次上户口的时候需要做亲子鉴定。夫妻双方因工作忙碌......


·进行司法鉴定后能和解吗?
      在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从而会去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进行司法鉴定后能和解吗?根据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后不同程度结......


·新三板交易规则疑问的详解是什么?
      新三板交易规则疑问的详解是什么金融市场当中,有些机构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股权代办转让过程当中,对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其他各方面必须要符合新三......


·犯罪中止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


·刑法中民事枉法裁判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民事枉法裁判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刑法中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


·哪些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交强险由什么机构赔偿?
      交强险由什么机构赔偿?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


·办事处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办事处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办事处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合同的专用章管理,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


·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哪些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一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个是诉讼程序理由的抗辩,一般是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管辖抗辩和诉讼......


·一般16周岁是童工吗?
      一般16周岁是童工吗?16岁不属童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