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子女的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

一、子女的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子女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在满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之后,接下来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变更从而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离婚时双方都可协商解决很多问题,变更孩子抚养权也不例外,协商是很多问题解决的首选方式。(二)如协议不成,可通过打官司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三)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为离婚时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三、怎样变更子女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在我们国家,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金额都已经明确清楚,并且是经过法院判决生效的,那么对方如果不予执行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拿到生效法律书申请法庭强制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专利办理登记费是多少
      专利办理登记费是多少?发明进行专利后可以更加的维护了发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使发明人赚取一定的发明专利资本,可以更好的激发发明者进行专......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很显然就是对劳动者工伤方面做出规定的一个规定,对于遭受了工伤的职工而言,了解清楚该条例的内容,其实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维护自身......


·注销股票期权是什么意思?
      股票期权是股票公司的股东为了能够激励股票的股价上涨以及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给予优秀的员工管理层的人一定的优惠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属于长期激......


·合同诈骗罪属于公安局谁管
      合同诈骗罪属于公安局谁管?合同诈骗属于公安局的经侦部门管,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陕西省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陕西省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政府征收土地相关税费是怎么进行征收的?
      政府征收土地相关税费是怎么进行征收的?不少人觉得政府征收土地的话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对于这些补偿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来缴纳一定数......


·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处3年有期徒刑吗?
      一、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处3年有期徒刑吗?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


·对方申请我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对方申请我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一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是商标评审委员......


·关于法院移送管辖的期限上限是多久?
      关于法院移送管辖的期限上限是多久?关于法院移送管辖的期限上限是十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意思?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意思?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一、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意思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


·对民法总则关于法人越权内容的理解是什么?
      对民法总则关于法人越权内容的理解是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对民法关于法人越权内容的理解是什么?《民法典》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