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特别自首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吗

对于自首想必您通过网络、电视剧都比较熟悉,那么对于特别自首,您是否了解呢?特别自首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吗?特别自首又有哪些特点呢?为了帮助您更清楚的了解这方面内容,我们为您整理了特别自首的相关知识。
  
  一、特别自首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吗?
  
  犯罪分子特别自首,肯定应该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争取减轻处罚。
  
  二、特别自首的特点
  
  1、特别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特别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别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特别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的外延。
  
  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但特别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别自首。因此,特别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须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特别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宜。
  
  (2)“还未掌握”的含义。
  
  “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掌握”分为三个程度:其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二,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罪行”的理解。
  
  上述司法解释将特别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规定相协调。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判过程中,特别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别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
  
  上文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特别自首的相关知识,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对于特别自首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吗?”的答案是肯定的,犯罪分子应该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才能争取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要成立特别自首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也可以自行查询资料,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情形有哪些?导致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情形主要是任意一个当事人起诉,或者是发生了诸如地震等的不可抗力等的因素,此时虽然对方不履行......


·企业破产职工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与企业间的竞争也越发的激烈,适应市场的企业得以生存,而一些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则会面临破产、倒闭。破产企业的员工比较......


·最新爆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爆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爆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同步开始施行,同时也......


·我国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哪一条
      生活当中如果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就擅自兜售一些限购的物品,实际上就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当然非法经营不仅仅包括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当中......


·抚养义务的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吗?
      抚养义务的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吗?一、抚养义务的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吗?可以添加;(一)、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


·根据刑法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会判多久依照《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庆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
      重庆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一、重庆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


·国企旷工多少天解除劳动合同
      国企旷工多少天解除劳动合同过去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改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接踵而来。我国每个省份都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制定了相关赔偿标准。那么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