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的共益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共益债务由谁承担?
  
  一、公司的共益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共益债务一般由公司法人来承担,这是由于此类债务属于公司债务。若是股东出现了以下的情形,就需要与公司来共同承担共益债务的偿还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共益债务的承担主体
  
  共益债务的承担主体是破产管理公司,共益债务的内容有: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因企业的管理者管理不当,或者是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等都属于共益债务,此类债务的偿还义务人是公司。若是公司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那么首先需要偿还破产债务,然后再偿还公益债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新设立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中需要确定公司章程吗?
      新设立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中需要确定公司章程吗?需要的,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


·一、老人公正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老人公正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


·辞职单位不批怎么办
      问清楚公司为什么不批准离职,如果是没有人交接,可以谈自己先请假,等找到交接人再回来办理交接手续,一般公司都会同意的,很多公司领导动作慢,所以......


·传销罪需要什么证据来定罪
      我们都知道传销是危害极大的一个犯罪活动,虽然我国没有传销罪这一个罪名,但是传销这个活动是涉及多个犯罪行为。既然是犯罪,那么就需要一定的证据来......


·子女轮流抚养协议书怎么写
      子女轮流抚养协议书怎么写一般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都是允许先进行协商的,如果可以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此时对孩子的伤害也比......


·企业解散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是多少?
      企业解散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


·能够享受继承权主体有哪些
      能够享受继承权主体有哪些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冲突有哪些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冲突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合同法》将被废止。《民法典》总则与合同编冲突有哪些?......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