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二、本罪与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二者有本质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存在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我国法律上对于涉毒的犯罪处理都是非常严重的,涉及到犯罪分子存在涉毒的行为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认定,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
      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如何认定,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当前社会电信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总还是有人会上当受骗,这和我们自身是存在一定原因的,当前许多人......


·疫情期间公司工资问题怎么规定
      疫情期间公司工资问题怎么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


·退休职工6级工伤待遇是什么?
      退休职工6级工伤待遇是什么?工伤6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工伤伤残赔偿待遇,如果有伤残金补贴的,可以到退休时终止,伤残津贴高于退休养老金的,将差额补足,......


·阳江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阳江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土地对于您的重要性不需要多说,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因为拆迁而引发的各种的民生问题。其实,发生强拆这样的事件是各......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


·哪些人享有二婚婚前财产继承权?
      哪些人享有二婚婚前财产继承权?一、哪些人享有二婚婚前财产继承权?享有二婚婚前财产继承权的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具体的继承规定如下......


·夫妻以借贷名义逃避债务该怎么办
      夫妻以借贷名义逃避债务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


·一般什么案子会来家里抓人?
      一、一般什么案子会来家里抓人?一般涉嫌犯罪的案子会来家里抓人。我国《刑法》中关于涉嫌犯罪有明确的解释说明,涉嫌犯罪的意思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怀疑......


·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都有哪些?
      随着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这四个字现在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比如:违反交通规则,交警开出的罚单;企业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卫生局警......


·在我国应该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在我国应该如何认定抚养关系?现在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有孩子的再婚者们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如何认定抚养关系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