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原始取得的财产法律规定是什么?

原始取得的财产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原始取得的财产取得方式有哪些?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在我们国家获得财产的所有权方式是比较多的,有一些方式是原始取得的,比如说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了掩藏物和埋藏物,那么就是属于原始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拾得遗失物也是如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合同管理的重点是什么一、概念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应该怎样办理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应该怎样办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存在加班情况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合伙人失踪企业解散可以申请吗?
      合伙人失踪企业解散可以申请吗?一、合伙人失踪企业解散可以申请吗?合秋人失踪企业是可以解散的,但需要符合条件,对于合伙人失踪导致无法召开股......


·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在生活中,人们将自己的物品遗忘在某处,该物品就属于遗忘物。有些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捡到后将其占有,不还给物品所有人......


·股东变更登记时间的相关内容
      股东变更登记时间的相关内容公司股东是受法律保护的,股东需要在股东名册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股东只是持有资金,名册上没有名字,这时需要股东变更......


·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三次之后还可以退回吗?
      一、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三次之后还可以退回吗?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三次之后,是不可以再次退回的,如果犯罪事实仍然未认定,需要释放当事人。对......


·离婚财产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


·一、交通事故伤残理赔材料都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伤残理赔材料都有哪些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门诊......


·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我国对机动车酒驾怎么处理
      我国对机动车酒驾怎么处理酒驾行为在我国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就包括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之后驾驶,当然划分这二者主要还是根据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


·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