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犯了集资诈骗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了集资诈骗罪既遂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网贷套现犯不犯法,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网贷套现犯不犯法,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非法集资定义特征是不是必须通过网络?
      现在,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很多的人都开始对自己的财富进行增值和保值的处理,因为现在银行利息较低,很多的人选择投资房地产或者集资。因此诱发......


·一、离婚房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一、离婚房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离婚房证变更程序主要是:1、首先,房屋产权变更前提背景是这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之内的,个人财产不必做房产变更......


·离婚女性可以争取什么权益
      离婚女性可以争取什么权益?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摊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男方有重大过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判缓刑要交罚金吗
      判缓刑一定要交罚金吗?1、被判处缓刑不一定要缴纳罚金,缓刑和处罚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于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不严重,认罪态......


·商标异议申请如何办理?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


·企业法人哪些情况下需要负责
      企业法人哪些情况下需要负责(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单方面终止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


·哺乳期离婚的情形有哪几种
      哺乳期离婚的情形有哪些1、自愿离婚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


·父母遗产房屋子女继承顺序是什么?
      父母遗产房屋子女继承顺序是什么?一、父母遗产房屋子女继承顺序是什么?父母遗产房屋子女继承顺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


·移送管辖后可否提出管辖异议
      移送管辖后可否提出管辖异议移送管辖后,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的,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前向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申请重新认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