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
一、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
1、经济帮助的性质。经济帮助的性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的扶养义务有着原则的区别。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对男女双方都适用,目的是为了消除因离婚而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保障离婚自由。可见,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
2、适用经济帮助的条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是被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如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三是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绝非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带有特定的时间性。
3、经济帮助的申请人。由于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夫或妻)。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帮助的对象,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存在,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另外,由于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当经济帮助未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故经济帮助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问题。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
1、—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
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适用经济帮助。
3、另一方有帮助能力。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
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中的扶养义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因离婚而无自立生活能力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以维持婚后的生活。经济帮助是适当地帮助,帮助人须有帮助的能力和条件,并且首先由帮助人、被帮助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对困难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并非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对离婚后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一方予以一定的保护,且不以对方有过错为必要。经济帮助有利于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有助于消除妇女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也可以防止因离婚而造成的不利的社会后果,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别保护。当然,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同样享有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
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补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家务补偿的前提是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而另一方从中得到了利益,法律赋予付出方的补偿请求权,是为了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法律的公平;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并因过错导致离婚,法律赋予受害方赔偿请求权,是为了惩罚过错方和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给以经济补偿,以实现法律的正义。但经济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资助性质。同时《婚姻法》上确定的经济帮助制度,具有强制性,所实现的是法律的调控功能。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拘留5天关在哪里
一、行政拘留5天关在哪里?
行政拘留5天关在哪里一、行政拘留5天关在哪里?被关在判处所判处所,或者是当地的公安机关。二、行政拘留的期限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
·一、汕头市醉驾最新政策是什么?
一、汕头市醉驾最新政策是什么?汕头市2018醉驾最新政策主要是:1、最新酒驾处罚标准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怎样的
婚姻从来都是很重要的内容,从男女结婚、生子,到感情不和而离婚,这些方方面面都是有可能产生纠纷的,而为了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我国在......
·起诉离婚证据要怎么收集
起诉离婚证据要怎么收集一、起诉离婚证据要怎么收集在离婚案件中,搜集相关证据非常关键,但切记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一般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原则是什么?
一般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原则是什么?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
·《刑法》分则中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刑法》分则中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
·工作期间打开水被烫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期间打开水被烫伤算不算工伤?工作期间打开水被烫伤有可能算作工伤,如果说劳动者的工作的任务就是打开水,因此而被伤害的话,那么是可以认定成为工......
·劳动法关于二次入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约定一定的试用期。但是当劳动者因为某种原因或事情从某一公司离职,而后又应聘到该公司上班,此时劳......
·股东变更要交哪些税有哪些?
股东变更要交哪些税有哪些?一、股东变更要交的税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