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26.nj64.com 王庆磊律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纠纷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然有效。理由大致也是两点:1,05年司法解释虽然颁布在后,但并没有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2,05年司法解释作为后法并不足以导致96年司法解释全部失效,两个司法解释内容有重大出入;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05年司法解释并没有就此种情况作出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依然部分有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房屋拆迁纠纷现状,并借助法理分析判断。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旧部分有效,理由如下:首先,无证据证明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应当认为,1996年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是基于当时有效实施的有关拆迁的全部法律法规,为此,才能确保该解释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当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统一;而绝不可能只是针对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然,认为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而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已修订,所以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不存在了,应自然失效,就更没有道理。一是因为96年司法解释的内容丰富,其本身和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一些不相冲突的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可顺延至2001年之后。二是因为即使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也不能据此就认为一旦《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96年司法解释就不复有效。最高院在97刑法颁布之前对刑法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在97年之后至今不是仍然有效吗?因此,从这一点上说,96年司法解释与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相冲突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推荐:房屋动迁纠纷如何处理其次,05年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行政裁决,对该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得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经行政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即05年司法解释;96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规定自然失效。但是,05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没有相应规定,达不到取代96年司法解释的效果。因为96年司法解释对于此种情况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规定应当继续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再次,正是由于05年司法解释相对于96年司法解释在内容规定的“不全面”(由于找不到更合适的词表达,姑且用之),因此05年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与96年司法解释相悖的规定,但并没有也不能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因此,05年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否决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96年司法解释应当认为至少部分有效。另外,也是更重要的,是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的认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应当视为民事主体签订了一份民事合同,其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反悔的,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与96年司法解释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相一致。由此也可以看出,96年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规定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从法理的角度上分析,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
More>>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是谁,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是谁,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不会主动采取,而是要有一定资格的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那么您知道申请取保候......
·法律硕士和司法鉴定的原则
法律行为都是要有一定的原则规范在里面的,尤其是像司法鉴定这么重要的事情更加的需要准守一定的原则和秩序,这样才可以很好的使司法鉴定行业更加的规......
·故意伤害如何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允许工程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
·我们离婚的话财产应该怎样分
我们离婚的话财产应该怎样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后不给抚养费可以吗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本身在孩子抚养问题上面产生了争议的话,此时一般是由法院对抚养权以及抚养费作出判决处理的。而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诉讼......
·一般开车意外撞死人要赔多少钱
开车撞死人的赔偿标准的确定方法如下: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怎样销售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怎样销售私募基金收购商业怎样销售(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
·订立合同要具备什么条件
订立合同要具备什么条件合同的订立除了要讲究方式方法外,还需要注意《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订立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必须要了解清楚订立合同要具......
·非股权投资方式成本低是的真实性
非股权投资方式成本低是的真实性一、非股权投资非股权安排又称非股权投资、合同安排或非股权参与式国际直接投资,这是没有货币资本注入,一种合约投资......
·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残疾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残疾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