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除合同一定得书面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四种情形:
1、协商解除;
2、过失性辞退;
3、无过失性辞退
;4、裁员。让我们分别来看。
(一)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的唯一条件是双方达成解除的合意,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无条件地解除。双方协议行为不需要通知,因为通知是单方的告知行为。达成协议本身就包含了双方的合意,没有必要再行告知。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的相关表述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段文字的含义有两点,第一,“可以解除”在法律用语上是指“有权解除”,而不是“当然解除”,即单位具有了解除或不解除的选择权,单位选择解除的,必须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劳动合同履行截止的效果。单位不作通知,则解除机制没有启动,原劳动合同没有理由中断,只能继续履行。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中,也间接地确认了过失性辞退需要通知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8号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笔者注)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二,法律并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对照无过失辞退条款中“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在过失性辞退中,是没有通知形式的要求的。即口头通知亦可。但口头通知需要有证据证明确曾通知,否则如果劳动者否认曾经通知过,审判中只能视为没有通知,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中断,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三)无过失性辞退
无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的相关的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想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则必须通知,并且要以书面形式。单位希望多付一个月工资而立即解除的,也需要通知,理由同上,即使存在法条列举的情形时,也不是当然解除,而是有权解除,权利的行使需要作出意思表示,告知对方。
(四)裁员
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向每个被裁劳动者发出通知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关于程序的规定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没有向被裁劳动者发出通知的要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的裁员程序中,也没有这样的要求,而是规定将裁员方案(包括裁员名单、时间、步骤)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后正式公布。这本身就是一种告知方式,因此,可以认定,在裁员时,不需要再向被裁劳动者发出通知。
综上所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4种情况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裁员也不需要通知,但是裁员需要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解除合同一定要遵守法律,因此在过失性和非过失性辞退这两种情况下,通知解除合同一定得书面。以上内容为为您整理策划,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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