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成立犯罪中止条件具体是什么?

成立犯罪中止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成立犯罪中止条件具体是什么?
  
  1、时间条件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
  
  中止的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a.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c.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b.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c.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二、犯罪中止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判断犯罪中止时,首先需要看最后的犯罪形态是否是犯罪既遂,若不是那么不管违法者是否存在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司法机关都不会将违法者认定为是中止犯。不过若是存在主动放弃犯罪的情形,法院在量刑时有可能会从轻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滁淮高速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滁淮高速公路这是由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的一条重要的道路工程的,滁淮高速公路途经滁州到新蔡,途中经过好几个不同的县区,您能够想象一下滁淮高速公路......


·一、交通事故人伤的无责赔付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人伤的无责赔付的情形有哪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是并非就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因为发生......


·民事证据提交期限通常是多久呢
      民事证据提交期限通常是多久呢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因此就要负责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那么民事证据提交期限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上,我国采取国际通行的“折衷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


·劳动法每周加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安排员工加班,但加班也要有限度,不然对员工的身体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我国《劳动法》中处理对加班的条件、加班费......


·一、出租人转让房屋后起诉解除合同可以吗?
      一、出租人转让房屋后起诉解除合同可以吗?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民法典》第七......


·珠海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最新版)
      盗窃罪在我国的判刑基准型是不高的,并且还要结合各地区关于盗窃罪的具体量刑,以及实际的犯罪情节进行处罚,那么珠海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如果......


·特许经营权能否转让?
      特许经营权能否转让?现在很多公司企业为了使商品销售的更加快捷,都会购买特许经营权,这是现在很多大型的品牌经营者常见的营销策略,特许经营权可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


·年最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土地:  东至曲胜路;南接麒麟区;西接六沾铁路复线;北至小河底铁路桥。区片补偿标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