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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属于债权债务吗?

社会保险属于债权债务吗?
  
  一、社会保险属于债权债务吗?
  
  1、社会保险本身并不属于债权债务,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有个人缴纳和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区分。一般来说在企业破产时,未缴纳的社保就是一个债务了。
  
  2、法律上也有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在入职之后,单位一般都是会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了入职手续的职员缴纳社保的,若是单位不缴纳,则该单位的行为就违法了法律的规定。若是单位想要辞退职员,但是在辞退时,还有些社保没有缴纳,那么需要将应该缴纳的社保金额支付被被辞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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