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销售商标侵权的产品怎么认定?

销售商标侵权的产品怎么认定?
  
  一、销售商标侵权的产品怎么认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承担什么责任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生活当中,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专用权人的同意情况之下都不能擅自的使用,否则将会构成一种搭便车混淆的行为,也是属于法律当中规定的侵权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烟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哪些?
      政府在履行一些工作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材料和一些资料,这些材料和资料如果在网上对社会公众开放的话,那么对于政府的廉洁性是非常有帮助的,因为......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怎么算《民法典》(自2021年1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怎么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有效吗
      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有效吗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在职员工,例如银行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署高息储蓄合同,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携......


·被依法判缓刑可以出去打工吗
      被依法判缓刑可以出去打工吗不行。现在缓刑的执行由司法局负责,要进行社区矫正,每月要参加一些活动,就是请假外出,最长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


·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经济补偿金吗?
      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经济补偿金吗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


·天津劳动仲裁程序
      天津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为国家创造了无限的财富,可是,主旨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的法律漏洞依然存在。给许多劳动者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那......


·民事诉讼需要回避的情况是什么
      民事诉讼需要回避的情况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对方先动手自己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方先动手自己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对方先动手自己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


·饭店类合资合同
      目录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3)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合营双方的责......


·起诉离婚没有证据应该怎么办
      虽然说现如今我国各省市的离婚率都一时之间难以降下来,但是夫妻之间离婚的原因总结下来无外乎于那几种。有些情况下,可能双方当事人就是因为性格不合......


·监外执行到外地需要什么手续?
      监外执行到外地需要什么手续??应由监狱提出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