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不法分子入室盗窃会判拘役吗?

一、不法分子入室盗窃会判拘役吗?
  
  入室盗窃法院有可能会判拘役的。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二、审理共同盗窃案件怎么处理?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哪些情况下对盗窃当事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盗窃罪是常见的侵财型犯罪,对入室盗窃的行为,数额不管大小都达到立案的标准。对入室盗窃分子,如果数额较大但是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法院可以判处其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拘役的,刑期在六个月以下,在服刑期间,罪犯有回家探视的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1、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


·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工伤认定多长时间申请?
      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获得工伤赔偿。不过,工伤认定是有一定时限的,如果超过一定时间未办理工伤认定,......


·知识产权有哪些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有哪些保护措施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


·绑架致死该怎么处罚,如何处罚绑架致死他人死亡
      关于绑架致死,通常的理解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此时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量刑就会比较重。同时,我们也要区分......


·一、自己网络赌博报警有什么后果?
      一、自己网络赌博报警有什么后果?自己网络赌博报警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在判决时从轻处理。网络博彩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博彩行为。网络博......


·怎样准备辩护非法经营罪?
      怎样准备辩护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应当从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认定、当事人对非法经营罪的认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进......


·年网上汽车票提前几天预售
      年网上汽车票提前几天预售几乎每年的节假日一来临,您就开始纷纷出行,不管是学生还是上班族您都会选择到外边旅行或者回家休息,这就造成了客运站、火......


·长沙社保补缴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社保补缴条件是如何规定的?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社会保险账户在长沙市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


·无效婚姻如何认定
      无效婚姻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按照下列方法认定婚姻是否无效: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