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立案侦查严重吗?

立案侦查严重吗?一、立案说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责任
  立案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二、侦查过程中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报告书》。再进行详细侦查,可以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最后查明犯罪事实的,侦查终结,提出侦查移送移送审查起诉部门或者报检察长、检委会。
  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3、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4、对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取保候审,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监视居住,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填写《监视居住委托书》,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交由受委托的当地政府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应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得离开的区域。
  5、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七天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来立案的性质不同的罪行,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上述内容是我们对于“立案侦查严重吗”这一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立案具有一定的条件,一旦立案,就说明达到了刑事犯罪程度,并且将记录在案底,而侦查过程中嫌疑人则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这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阶段,严重性可想而知。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


·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事件频繁发生,并且对受害者的家
      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事件频繁发生,并且对受害者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肇事者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也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当然,如果惨......


·领取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手续?
      领取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手续?一、领取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手续?(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


·营业执照可以不写注册资本吗?
      营业执照可以不写注册资本吗营业执照不可以不写注册资本,所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可以采用认缴制,可以认缴一个您希望得到的注册资本金,但是要注意的......


·买房子是现在的一个大家都流行的趋势
      买房子是现在的一个大家都流行的趋势,但是很多人其实是很那找到房源信息的,所以很多事胡是会委托中介进行购买的,当然给中介购买是有优点但是也是会......


·税罚没款法人签字是否具有效力?
      税罚没款法人签字是否具有效力?税罚没款法人签字是具有效力,本身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的话,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就可以对外来进行一些方面事务......


·儿子意外死了父母继承比例规定是什么?
      儿子意外死了父母继承比例规定是什么?一、儿子意外死了父母继承比例规定是什么?儿子意外死了父母继承比例规定是平均的分配。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员应......


·分公司能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分公司能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可以的,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


·刑事诉讼应当指定辩护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应当指定辩护包括哪些公检法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社保中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主要赔偿项目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离婚财产评估收费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在当代社会,评估是一件十分专业的事情,离婚的时候由于需要对夫妻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因此某些场合需要对离婚财产进行评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